公示材料
受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建设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业主单位”)委托,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清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清城环境”)对漕渭路南、永丰路西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
调查单位: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清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
钻探单位: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分析检测单位: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清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
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(室间平行实验室)
一、地块概况
漕渭路南、永丰路西地块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漕渭路南侧、永丰路西侧,地块总占地面积为65198.27m2。项目地块历史上原为民房、农田和河浜;1999~2018年东南侧曾有苏州德顺塑胶制品厂、苏州市北桥张华包装材料厂、相城区宏邦包装材料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苏韵民族乐器厂、苏州市丽达人造绢花有限公司5家企业;2019年地块内民房及厂房拆除完成,河浜进行回填平整;2020年至今地块内一直为空地。
根据《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用地规划图(现行控规拼合)》及相关批复公示文件,本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(R2),属于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。
二、调查布点工作总结
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,采用80m×80m网格对地块进行划分,在地块内共布设18个土壤监测点位、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、2个底泥监测点位及2个地表水监测点位,在地块外北侧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对照点;土壤钻探和地下水建井深度均为6.0m,共送检118个土壤样品(包含5个对照点样品及22个土壤平行样品)、8个地下水样品(包含1个对照点样品及2个地下水平行样品)、3个底泥样品(包含1个底泥平行样品)和3个地表水样品(包含1个地表水平行样品)至实验室进行检测;土壤、底泥、地下水检测因子均为pH、GB36600-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、石油烃(C10-C40)、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已基)酯、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、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;地表水检测因子为pH、GB36600-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、石油类、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已基)酯、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、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。
监测样品采集的同时,采集了现场平行样品(22个土壤平行样、2个地下水平行样、1个底泥平行样及1个地表水平行样)、全程序空白样品、运输空白样品和设备淋洗样品等质控样品一并送至实验室分析检测。
三、检测结果
(1)土壤环境
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检出范围为6.16~7.54;6项重金属(汞、砷、镉、铅、铜、镍)、石油烃(C10-C40)及1项SVOCs(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)在土壤样品中有检出,检出值均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土壤样品中六价铬、VOCs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。
(2)地下水环境
地块内地下水样品pH值检出范围为6.9~7.2,达到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Ⅲ类标准;重金属共检出6项(汞、镍、铜、砷、镉、铅),检出值均低于GB/T 14848-2017 IV类标准限值;石油烃(C10-C40)均有检出,检出值均低于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(试行)》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(0.6mg/L)。地下水样品中六价铬、VOCs及SVOCs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。
(3)底泥环境
地块内底泥样品pH值检出范围为6.68~6.85;6项重金属(砷、汞、铅、镉、铜、镍)、石油烃(C10-C40)及1项SVOCs(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)在底泥样品中有检出,检出值均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第一类用地筛选值;底泥样品中六价铬及VOCs各因子均未检出。
(4)地表水环境
地块内地表水样品pH值检出范围为7.6~7.7,满足评价标准限值要求;5项重金属(砷、镉、铅、铜、镍)及石油类在地表水样品中有检出,检出值均低于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中IV类水质等标准限值;地表水样品中重金属(汞、六价铬)、VOCs及SVOCs均未检出。
四、调查结论
基于调查、检测和分析评价结果,漕渭路南、永丰路西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均满足第一类用地的环境质量要求,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,可以按规划作为二类居住用地(R2)开发建设。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 25.1-2019)确定的地块环境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,不需要进行详细采样分析及风险评估。
五、后续工作建议
建议地块责任单位加强管理,采取有效措施,避免外来垃圾、废物等进入地块内造成污染。
如地块未来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对地块内排水沟进行回填,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保护,按照相关规定对回填土壤进行检测,确保满足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要求。
若地块开发过程中发现异常污染情况,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主管部门,及时采取治理措施,相关责任方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,避免地块内土壤环境遭受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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